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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(41):消费税之礼物法则的迷思 (Gift Rule) - 2

我在这篇文章『消(38):消费税 - 礼物法则的迷思 (Gift Rule)』,略谈礼物法则的一些迷思,其实整篇文章还有后续的。
不过因为1月24日有一场讲座,再加上连日来,我也陆陆续续出席着其他的消费税讲座,因此一直搁置了。
今天,继续补充。
首先,看看礼物法则。
一般上,我们买了一样礼物后,基本上是马上赠送出去的。
因此,有关赠品的价值(Value),通常就是公开市场价值。

看这个例子。

买入成本是1272令吉,包括消费税。

因此,消费税等于72令吉,而有关商品的价值就等于1200令吉。

72令吉,对供应商来说,是进项税,可以申索回扣。


再看这个例子。

买入成本是424令吉,包括消费税。

因此,消费税等于24令吉,而 有关商品的价值就等于400令吉。

24令吉,对供应商来说,是进项税,可以申索回扣。


投影机在赠送出去时,其成本/公开市场价值超过500令吉,因此供应商需要申报销项税。

至于有关礼篮,由于在赠送出去时,其成本/公开市场价值超过500令吉,因此供应商需要申报销项税。

在这种情况下:

投影机:进项税回扣,然后申报销项税

礼篮:进项税回扣,无需申报销项税

分别如下:


那么,接下来在继续看礼物法则:


如果同一年内,同一个人,我给予一系列的赠品,那又怎么办?
2016年1月24日,第一次赠送。


2016年9月7日,第二次赠送。


2016年10月10日,第三次赠送。


同一年内,不同的时间,给予同一个人赠品,总共三次。

个别案例来看,三次都不需要申报销项税,理由很简单,因为不超过500令吉。


可是,

500令吉的鉴定,是以总和来计算。


那么,在2016年10月10日,触发到500令吉的门槛。

此时,该如何做?

参考下图。


当买入成本不等于公开市场价值时,又怎么办?

主要发生在,买入一样东西,隔了一段时间(也许1年、2年、3年、5年。。。)才送。

在这种情况下,一般赠送之际的公开市场价值都不会等于买入成本。


首先,看看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消费税组主任苏巴马廉的看法。


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消费税组主任苏巴马廉是这么诠释:

赠送时的买入成本或公开市场价值有没有超过500令吉。




接下来看看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消费税组主任苏巴马廉的得力助手,即:Mohd Faizul Anuar Bin Yahya的看法。


他的看法建立在:

买入赠品时,其买入成本有没有超过500令吉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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